2007年1月29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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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年前在鞋厂管理仓库8个月
十多年后被诊断患有慢性苯中毒

十多年后的工伤认定依然成立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鹿法

  十多年前,刘某在一家鞋业公司当了8个月的仓库管理员;十多年后,刘某被确诊为患有慢性重度苯中毒。时间相隔这么久,刘某是否还能享受工伤待遇?日前,温州鹿城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一审判令该鞋业公司赔偿刘某工伤津贴6232元及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18万余元。
  
  十多年后查出苯中毒
  1993年4月,刘某进入温州达富盛鞋业有限公司工作,负责仓库管理、收发鞋料。因为鞋料中含有苯,在这过程中,刘某会接触到苯。当年12月,刘某就离开了该公司。
  2002年5月,感到身体不适的刘某到江苏新沂市人民医院就诊,结果被诊断为慢性粒细胞白血病。2005年6月27日,据温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温州市职业病诊断小组诊断,他患的是慢性重度苯中毒。
  
  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
  在被认定为慢性重度苯中毒后,刘某申请了工伤鉴定。2005年9月27日,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刘某属因工负伤,工伤认定决定书现已生效。
  2006年1月19日,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认定刘某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四级伤残。
  2006年2月28日,刘某向温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3月26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温州达富盛鞋业公司支付刘某4个月的工伤津贴及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共计19万余元。

  法院判赔工伤待遇
  对于劳动仲裁结果,刘某和鞋业公司均表示不服,并提起诉讼。
  温州达富盛鞋业公司认为,劳动部门在作出工伤认定后,其公司便提出了复议申请。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在工伤认定书生效前就作出了裁决,故其公司无需承担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而刘某则起诉认为,鞋业公司除了应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应该赔偿其以后的医疗费50万元。
  温州鹿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因长期接触苯而患上慢性重度苯中毒的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四级伤残,并已由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因此应享受工伤待遇。为此,法院一审判决鞋业公司赔偿刘某工伤津贴及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共19万余元。
  主审此案的法官说,这起劳动纠纷的焦点问题是:刘某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这也是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在审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时,双方曾因对工伤认定有分歧而打官司,后来温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令劳动部门对刘某作出的工伤认定有效。有关部门认为,虽然刘某在被告鞋业公司工作时间不长,但离开该公司后,刘某所从事的工作中没有再与苯有接触,所以刘某所得职业病与该被告鞋业公司有关。